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操作规范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名称、性质:
(一)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三款。
三、实施主体和实施权限: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 。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4.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北海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 。
六、申请材料:
1.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原件(2份);
2.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1份);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复制件(1份);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1份);
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1份);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1份);
7.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复制件(1份);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1份);
9.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原件(1份);
10.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复制件(1份);
11.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复制件(1份)。
12.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1份)。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4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十一、办理地点: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2013
投诉电话:0779-2025151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表格

主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
网站管理:0779-3186606
网站标识码:45050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