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批操作规范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批操作规范
一、名称、性质:
(一)名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1号令)第三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5]4号)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保留及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四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5]4号)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保留及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四项规定: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如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设区市辖城区(开发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四、行政审批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北海市辖区内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设区市辖城区(开发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六、申请材料: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复印件一份;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一份;
4.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各一份;
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复印件一份;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10.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一份;
11.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一份;
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复印件一份。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 部)提交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 制件和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
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复印件一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4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十一、办理地点: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2013
投诉电话:0779-202515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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