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冲减国有权益的审批操作规范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冲减国有权益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冲减国有权益的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2年11月18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8日起施行的《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第九点: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第十九点:地方企业改制分流方案的申报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和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另行规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第四条规定,自治区国资委、地级市国资委、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级企业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副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第一、四 条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冲减国有权益的审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有资本占50%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
(二)实施改制分流的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
(三)属国有大中型企业经批准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用改制企业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含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的部分),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需冲减国有资本;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北海市国资委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申请材料
1.关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申请;
2.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总体方案,具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产权管理体制、主业范围、辅业资产范围、改制拟采取的形式、纳入改制资产的范围、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企业业务及行业地位、改制拟采取的形式、纳入改制资产的范围、改制后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实施计划等;
3.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总体方案的附件包括:
(1)经同级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同意聘请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及批复;
(2)经同级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同意聘请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批复;
(3)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其中涉及金融债权的需债权人银行出具书面意见;
(4)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核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
(5)经同级国土资源厅和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通过的土地处置方案。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冲减国有权益申请材料
1.企业关于改制分流冲减国有权益的申请;
2.主体企业、改制企业产权登记表(证)复印件;
3.“三类资产”的认定证明文件;
4.“三类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
5.新设公司制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
6.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意见书以及企业报送劳动部门备案的职工安置情况实施结果;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用国有净资产进行支付和预留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8.“三类资产”处置情况(包括资产清查结果,资产处置结果等)。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一式五份,并提供电子版,原件不足的需提供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国资委综合窗口;
地址: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0779-3969718。
附件:1.
14附件1 行政审批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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