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相关规定的处罚——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事项(行政处罚)
实施清单标准
对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相关规定的处罚——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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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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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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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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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相关规定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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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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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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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北海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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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9-3905882 |
监督电话 |
0779-3902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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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国家主席令第60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修改)第八十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2月19日卫生部令第91号公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二)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3.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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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违反职业病防治相关规定实施违规行为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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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自治区、市、县四三级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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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国家主席令第60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修改)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第十二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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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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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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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
详见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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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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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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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制作立案报告。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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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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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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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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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
中 |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
立案机构及科室负责人 案件承办人 |
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
案件承办科室负责人 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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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决定环节: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
高 |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 |
北海市卫计委负责人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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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
中 |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送达和执行。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
案件承办科室负责人 案件承办人 |
附件:1.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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