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消毒管理规定的处罚——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事项(行政处罚)
实施清单标准
对违反消毒管理规定的处罚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2 |
基本编码 |
|
|
3 |
实施编码 |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对违反消毒管理规定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
||
5 |
实施主体 |
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6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7 |
承办机构 |
北海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
|
8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9-3905882 |
监督电话 |
0779-3902629 |
||
9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17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修正)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2.《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原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8号令修改)第三十一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第四十四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实施对象 |
违反消毒管理规定的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
|
11 |
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
|
12 |
权限划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17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修正)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2.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原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8号令修改)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
13 |
行使内容 |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
14 |
法定办结 时限 |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
|
15 |
处罚流程 |
详见附件1 |
|
16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17 |
运行系统 |
无 |
|
18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制作立案报告。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19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
|
20 |
备注 |
|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4 |
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
中 |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
立案机构及科室负责人 案件承办人 |
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
案件承办科室负责人 案件承办人 |
|
3.审核决定环节: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
高 |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 |
北海市卫计委负责人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 |
|
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
中 |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送达和执行。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
案件承办科室负责人 案件承办人 |
附件:1.附件.doc
主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
网站管理:0779-3186606
网站标识码:45050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