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
  2017年12月19日(00:00-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   预计12月20日早上00:00到晚上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指数61-81。空气质量可接受,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当前位置:首页 > 准营准办

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的审批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7-07-06 17:09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的审批

    2.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1年4月26日《国家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若干管理规定>》(国药监安[2001]225号)中的“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若干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为证明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及其出口药品的合法性,参照世界卫生组织推荐方式,制定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若干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药品销售证明书”原则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国家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若干管理规定>》(国药监安[2001]225号)中的“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若干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内容同上),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进行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国家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若干管理规定>》(国药监安[2001]225号)第二条规定,申请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企业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

    (二)该企业产品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批准生产的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制剂及原液。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国家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若干管理规定>》(国药监安[2001]225号)第一条规定,在广西境内申请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六、申请材料

    根据《国家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若干管理规定>》(国药监安[2001]225号)中的“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若干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申请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的审批,应填报《药品出口证明申请表》(1份),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二)药品生产批准批件(复印件);(1份)

    (三)药品GMP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国家批签发的生物制品须出示国家批签发证书。(复印件)(1份)

    七、办结时限

    根据《国家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若干管理规定>》(国药监安[2001]225号)中的“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若干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药品销售证明书”出具程序为,由安全监管司受理,初审后送药品注册司审核会签,然后由安全监管司签发。从收到生产企业报送的合格申请表之日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1.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服务窗口(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3909

    投诉电话:0779-3901562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doc

         2.申请书示范文本.doc   

网站简介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主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桂ICP备06006473号

承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

桂公网安备 45050202000011号

网站管理:0779-3186606

网站标识码:45050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