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
  2017年12月19日(00:00-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   预计12月20日早上00:00到晚上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指数61-81。空气质量可接受,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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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三级资质证书核发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7-07-04 10:19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三级资质证书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及有关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⒈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⒊施工劳务资质;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5.不含中央建筑企业;6.不含军队所属企业。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发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具体标准要求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法律法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章的规定,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北海市区域内的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发的公司法人。
六、申请材料:(注:所有材料必须加盖公章,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验)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序号
申报材料
申请事项
首次
申请
增项
升级
延续
换证
简单
变更
遗失
补办
重新核定
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
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
跨省
变更
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企业外资退出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7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含变更页)复印件
 
 
 
 
 
 
 
 
 
 
 
 
 
8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
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10
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11
在省级或行业报纸,或者在资质许可机关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
 
 
 
 
 
 
 
 
 
 
 
 
12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13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14
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15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16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7
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18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19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20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21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22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23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24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25
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6
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复印件
 
 
 
 
 
 
 
 
 
 
 
 
27
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28
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
 
 
 
 
 
 
 
 
 
 
 
 
29
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复印件
 
 
 
 
 
 
 
 
 
 
 
 
30
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31
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2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33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34
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注:
1.军队企业主要人员不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2.企业申报人员中技术工人为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人员的,应提供其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3.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的,不需要提供工商变更证明文件;
4.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不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5.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中,涉及企业跨省的,还应提供第30项;
6.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企业外资退出中,涉及企业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还应提供第31项;
7.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资的或由外资变为内资的,还应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或该证书注销证明;
8.首次申请劳务资质的,可以不提供第24项。

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一)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1.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2.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3.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4.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5.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级区域内)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6.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
(二)企业提供的复印材料须提交原件核对,复印材料必须清晰、可辨。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三)企业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交通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市级住建局初审报建设厅审批的,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四)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五)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六)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
(七)申请市本级资质证书变更(不属于简单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经济类型
①申报材料清单的第2、3、4、5、8、9、33项;
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按重新核定建筑资质材料办理。
③企业外资退出变更经济类型的,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2.变更技术负责人
①申报材料清单的第2、4、8、16、20、22、24项;
②任职文件(复印件);
③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八)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申报程序:
1.申请人应先使用企业身份验证锁进入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www.gxcic.net )“网上办事大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录入资质申请事项的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申报(网络技术咨询电话:0771-2260122);企业还需通过住建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加盖企业公章后,与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2.将所有书面材料及原件一起提交到窗口进行申报。(预约电话:0779-3212320)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9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正常上班时间。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一)咨询电话:0779-3212320(窗口)
(二)投诉电话:0779-2030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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