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核批准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经主管地税机关、县(市、区)地税局、市级地税局依法对纳税人申请报告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报自治区地税局做出审批决定。
(四)行政审批条件
1.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并报送规定材料。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辖区范围内,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地方税税款的纳税人。
(六)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规格统一采用A4纸;
3.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保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规格统一采用A4纸;
4.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规格统一采用A4纸;
5.《资产负债表》》,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规格统一采用A4纸;
6. 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凭证》,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规格统一采用A4纸;
7.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规格统一采用A4纸。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格式要求纸制(如有电子文档一并附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后,自治区、市、县(市、区)、主管地税机关、纳税人各存档一份。
(七)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日
2.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12366
(十一)办理时间
夏季:
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二)办理地点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税务分局直属办税服务厅
北海市北部湾东路12号(良港大酒店旁)
0779-2062353
夏季:
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二)办理地点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税务分局直属办税服务厅
北海市北部湾东路12号(良港大酒店旁)
0779-2062353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税务分局工业园办税服务厅
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东路90号
0779-2055576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税务分局海城办税服务厅
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西路25号
0779-3065906
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东路90号
0779-2055576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税务分局海城办税服务厅
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西路25号
0779-3065906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税务分局银海办税服务厅
北海市银海区金海岸大道
0779-3887160
北海市银海区金海岸大道
0779-3887160
北海市铁山港区地方税务局
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朝阳大道北
0779-8602514
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朝阳大道北
0779-8602514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
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0779-321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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