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操作规范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市文化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划内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进行备案。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五、申请材料(A4纸一式一份)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文化部文件规定: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七、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2035583
投诉电话:0779-3960603
主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
网站管理:0779-3186606
网站标识码:45050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