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特殊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由主管县(区)国税局负责实施。
四、登记条件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特殊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4.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5.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6.航空运输企业、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北海市内需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
六、申请材料(需提交的材料):
1.材料名称及所需份数:
符合办理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提供: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原件,2份),②《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获取方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由办税大厅领取。
七、办结时限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制数量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合浦县国税局、北海市海城区国税局、北海市银海区国税局、北海市铁山港区国税局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北海市工业园区国税局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合浦县国税局:合浦县迎宾大道6号;
北海市海城区国税局:北海市海城区站前路与四川路口交界处;
北海市银海区国税局:北海市北海大道中20号;
北海市铁山港区国税局: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建设西路34号;
北海市工业园区国税局:北海市工业园区纬三路慧海滨城小区B幢1#2#商铺。
位置示意图:
1.合浦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大厅:
乘车路线:
1.合浦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大厅:暂无公交路线。
2.北海市海城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大厅:
乘3路或5路公交,在站前路口站下,步行约30米到达。
3.北海市银海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乘11路、支线1路或北海大道专线公交,在富贵路口站下,步行约50米到达。
4.北海市铁山港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暂无公交路线。
5.北海市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乘1路公交到工业园区管委会门口下,步行约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北海市国税局纳税服务科:0779—3208701;
合浦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0779—7193005;
北海市海城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0779—3200906;
北海市银海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0779—3069083;
北海市铁山港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0779—8606822;
北海市工业园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0779—3966016。
附:办理流程:
对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流程
(1)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税服务厅签收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同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登记通知)。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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