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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审批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7-07-02 17:57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一)职业培训补贴审批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职业培训补贴审批
    (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第十三条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第(十七)“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制订。”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意见》(桂政发〔2009〕3 号)第(十五)“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职业培训体系,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长效机制。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66号)第六条“完善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培训费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学费、实习材料费、住宿费等费用补贴,同时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支出。”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213号)中《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六条“定点培训机构的申请和认定实行分级管理”的规定。申请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的的权限和主体分为: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市本级职业培训补贴审批;
    (二)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县级职业培训补贴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213号)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职业培训补贴的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等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培训补贴资金。根据培训对象参加培训状况和就业状况,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213号)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包括:
    (一)就业技能培训: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二)创业培训:四类人员,以及毕业年度的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
    (三)在岗培训: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
    (四)劳动预备制培训:具有广西户籍的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四类人员到具备资质条件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等培训,培训质量和期限达到规定要求。
    六、申请材料
    (一) 培训对象申请:
    1.《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一式两份);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个人求职登记表》);
    4.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复印件;
    5.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据或税务发票;
    6.已就业的提交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就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的,除附前款要求提交的第1、2、3、5项材料外,还应提交: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二)培训机构申请:
    除提交个人申请要求个人提交的各项材料(无需附培训时的交费收据或发票)外,还应提交:
    1.《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垫支的职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书面材料一式两份,Excel格式电子文档发送到邮箱jyb2073232@163.com);
    3.个人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复印件
    4.个人申请垫支报告;
    5.申报职业培训补贴承诺声明;
    6.申请人和培训机构签订的免费职业培训协议;
    7.申请人和培训机构签订的代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
    8.本期培训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表;
    9.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
    (三)用人单位申请:
    1.《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垫支的职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书面材料一式两份,Excel格式电子文档发送到邮箱jyb2073232@163.com);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培训学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6.用人单位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书;
    7.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或培训合格相关证明材料(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的,提交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8.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9.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等。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办理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9—3211049、2057935、2073232
    投诉电话:0779-2022911
 
 
(二)职业介绍补贴审批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职业介绍补贴审批
    (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第(十四)“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213号)中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介绍补贴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职业介绍补贴的对象为各类具备资质条件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五条规定:职业介绍补贴的申请,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成功实现就业,可按经其服务后的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213号)中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介绍补贴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人社部门负责对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完成后将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审核;
    (二)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县(区)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审核。
    四、行政审批条件
    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213号)中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介绍补贴管理办法规定。
    各类具备资质条件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成功实现就业,可按经其服务后的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各类具备资质的职业介绍机构。
    六、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二)《免费职业介绍实现就业人员花名册》(Excel格式电子文档发送到邮箱jyb2073232@163.com);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城镇失业人员:个人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后,由用人单位为被录入人员进行就业登记,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以注明;
    (四)成功就业人员求职登记表及经其本人签名确认的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材料;
    (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属经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实现灵活就业的,提交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并经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签名确认,以及个人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凭证;
    (七)职业介绍机构向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推荐信;
    (八)用人单位出具的录用证明;
    (九)职业介绍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证明;
    (十)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办理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1049、2057935、2073232
    投诉电话:0779-2022911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审批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审批
    (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第(十七)“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66号)第六条:“完善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213号)中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人社部门负责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完成后将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市本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审核;
    (二)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县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审核。
    四、行政审批条件
    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213号)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管理办法。具体是:
    (一)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二)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为: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一)《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不需提供),自治区内高校应届本科大学毕业生提供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校的有关证明;
    (三)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复印件;
    (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个人交纳鉴定费的有效票据(由鉴定机构垫支鉴定费用的,不需提供);
由鉴定机构垫支鉴定费用并由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另附: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名册(书面材料一式两份,Excel格式电子文档发送到邮箱jyb2073232@163.com);
    (七)个人申请垫支报告;
    (八)鉴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办理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1049、2057935、2073232
    投诉电话:0779-202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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