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
  2017年12月19日(00:00-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   预计12月20日早上00:00到晚上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指数61-81。空气质量可接受,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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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终止审批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7-07-04 15:44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

变更、终止审批

——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终止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终止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三)《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贯彻全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1295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依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贯彻全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1295号),民办高中类学校(含普通高中、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按照属地原则,校址在合浦县的,由合浦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管理;校址在市辖区的,由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管理。其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终止后,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向自治区教育厅申请终止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对学校的财产按规定进行了清偿和处置。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六、申请材料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办学校举办者提出终止办学申请书(原件一式6份);

(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终止的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

(三)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

(四)在校学生安置情况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五)对学校的财产进行了清偿和处置情况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六)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 3个月。

(二)市本级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正常上班时间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教育局

十二、咨询及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0025

投诉电话:0779-3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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