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
  2017年12月19日(00:00-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   预计12月20日早上00:00到晚上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指数61-81。空气质量可接受,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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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筹设同意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7-07-03 09:41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

变更、终止审批

——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筹设同意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筹设同意。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三)《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

(四)《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桂教〔201015号)。

(六)《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贯彻全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1295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依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贯彻全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1295号),民办高中类学校(含普通高中、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按照属地原则,校址在合浦县的,由合浦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校址在市辖区的,由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其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筹设后,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向自治区教育厅申请同意筹设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二款,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三)筹设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四)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举办者的经济实力强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或联合提出申请。申请筹设民办高中类学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筹设民办高中类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筹设民办高中类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三)申请筹设民办高中类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有产权明晰,适宜建校的办学用地。无各种安全隐患,所有校舍须经消防部门检查认可。

六、申请材料

(一)筹设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填写《北海市民办教育机构申办登记表》(原件1份)。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单位办学的提供单位法人证,企业办学的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个人办学的提供身份证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址证明,属于联合办学的,要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三)建设资金、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渠道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五)拟办学校的用地计划、地址及提供办学用地的有关协议或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六)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申请筹设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七)论证报告。包括:1.拟建学校名称、校址、类型、办学定位、专业设置、规模、内部管理体制、办学特色、服务面向;2.人才需求预测;3.拟建学校的发展规划,特别是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和校园基本建设规划;4.拟建学校的经费来源与管理使用。5.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建学校进行的可行性、必要性论证,并出具专家签名的书面论证意见。

(八)筹设办学承诺书。应包括:按申报设立时的承诺按时、足额投入建设资金;各项办学条件指标达到设置标准后再申报正式设立;因筹设期满没有达到设置标准,而审批机关不批准筹设时,所造成的资金损失和一切风险由举办者负全责等。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学校设置规划确定。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正常上班时间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教育局

十二、咨询及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0025

投诉电话:0779-3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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