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
  2017年12月19日(00:00-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   预计12月20日早上00:00到晚上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指数61-81。空气质量可接受,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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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7-07-06 11:52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一、办理事项名称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主体适格;
    (2)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4)该争议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
    (6)申请时间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五、实施对象、受理范围和仲裁时效
    1、实施对象和受理范围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2、仲裁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六、申请材料
    1、仲裁申请书
    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并由本人印上指印)。
    因身体残疾等原因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申请人需在笔录中签名或加盖指模。
    2、其他材料
    劳动者作为申请人:(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3)被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地址: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
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1)提交《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七、结案时限
    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60日内结案。
    八、受理案件数
    无案件数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深圳路49号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2054716
    投诉电话:0779:2062716
 
    附件:1、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办理流程图办理流程图.doc
          2、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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