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
  2017年12月19日(00:00-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   预计12月20日早上00:00到晚上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指数61-81。空气质量可接受,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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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备案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7-07-02 16:21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备案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备案
(二)性质:便民政务
二、设定依据
《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公布 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二款: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自治区气象局负责本级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备案;
(二)设区的市气象局负责本级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备案;
(三)县气象局负责本级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
(二)对气象探测环境有影响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能够消除或减轻危害;
(三)采取补救措施后,气象探测环境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补救措施需要资金的,资金已落实到位。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实施对象:建设单位、个人。
(二)实施范围: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
六、申请材料
申请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文件;
(二)避免危害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气象探测环境的补救措施;
(三)补救措施的技术设计方案(包括初步设计文件和实施设计文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十一、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1027
投诉电话:0779-2022529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备案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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