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
  2017年12月22日(00:00-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   预计12月23日早上00:00到晚上24:00,北海市空气质量为二级、良,空气质量指数71-91。空气质量可接受,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北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再提高

发布时间:2017-07-28 09:23   文章来源:北海市民政局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近日,经北海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北海市确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北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其中,生活能够自理的特困人员住院照料费于批复之日起核发。
    调整后,北海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照料护理标准比之前又高出了一截。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本市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780元/月/人);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本市农村低保标准的1.5倍(427.5元/月/人)。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超过相应低保标准1.5倍的,按照原供养标准发给基本生活保障金。另外,特困人员完全丧失自理能力(全护理)的,按照北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840元/月/人)计发照料护理费;部分丧失生活治理能力(半自理)的,按照北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420元/月/人)计发照料护理费;生活能够自理的,每年度按照不低于北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840元/月/人)安排一个月住院期间照料护理费,根据其住院实际情况支付,统筹使用。
    为认定特困人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明确了救助对象范围,将持有广西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或者其无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目前,北海市城市特困人员包括在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城市孤寡老人、孤残儿童、弃婴和分散居住的城市“三无”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包括在农村敬老院或者五保村集中集中供养的孤寡老人、孤残儿童、弃婴或者分散居住的农村“三无”低保对象。(王雪华  魏全保)

网站简介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主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桂ICP备06006473号

承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

桂公网安备 45050202000011号

网站管理:0779-3186606

网站标识码:4505000029